崇法学术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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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崇法学术午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证分析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2日 17:13     点击:

425日中午,法学院第四期“崇法学术午餐”会在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举行。本次活动由刘超老师与我们分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证分析》,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刘老师首先从对我国近两年来的全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出发,归纳了我国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与实践状况存在的困境与疑难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实困境的产生,与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理论与环境诉讼制度语境下,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界定与类型划分、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立法选择等问题紧密相关。随后,在对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的界定、受案范围分类标准的选择、环境公益的界定路径之间的内在关联。

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后,与谈老师们各表己见。蔡文灿老师认为环境职能部门的放任不作为才是导致环境案件频发的主因,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属界限也是相当模糊,主张检察院和环保NGO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张照东老师认为,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应该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保持同一的口径,指出如今环境保护法的研究领域已经拓展了许多,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被告范围。兰仁迅老师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到底是为了建立相应制度还是为了进行司法解释提出疑问,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与对象进行了反思,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例指出,其实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应该统一司法解释。黄温泉老师从行政法角度出发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该规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本身侵害公益属于交叉领域,被告的范围不是很清晰。叶小兰老师对于为什么一定要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类型化、什么是环境公共利益等问题提出疑问。陈乾勇老师在介绍日本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之下如果是检察院作为原告的话案件的诉讼胜率将会很高,并对规划程序的完整性提出了质疑,还认为公益诉讼如果放开个人作为主体可能导致失控,应当发挥NGO的积极性。吴永辉老师认为在检察院的职能被削弱的大背景下,让检察机关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有让其扩权的嫌疑。最后,黄奇中老师讨论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分标准问题,指出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学派看来公共利益具有可还原性,为了避免公益诉讼的异化可以将其还原为私益诉讼。

本次活动参加人数众多、老师们的参与度空前高涨,也让我们对于学术午餐活动的前景充满了信心。最后,老师们还就活动场地的装修问题展开了讨论。请期待下周二由陈慰星老师为我们带来的第四期午餐宣讲——“法律大数据分析相关问题”!

王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