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法学术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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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崇法学术午餐”——法律大数据分析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2日 17:14     点击:

立夏风丝丝,炎炎正午时。又见午餐会,再逢法学院。转眼,崇法学术午餐已行进到了第五期,规模渐显,主持人刘超老师也在本次宣讲开始前表示其对午餐会的殷殷希冀:在法学院师生的高度积极参与下,崇法学术午餐定能成为“长效节目”。

此次议题是由陈慰星老师为大家主讲《法律大数据分析的相关问题》。陈老师先分别以“大数据的应用”和“大数据的法律应用”作为铺垫,向在场师生介绍了几起典型实例:如无讼网上的“律师画像”、淘宝上的“法小淘”服务和此前早已在欧美国家在线公开运行的“犯罪地图”等。有了初步的法律大数据之图式,思路方能更上一层。在波斯纳和解定理的高端理论指引下,陈老师将自己近些年来从个别法院所获数据中分析整理而得的部分有关诉讼程序的结论与在座师生共享。他用5年的时间抽取、查阅了福建部分地方法院总计近万起有关民间借贷、金融合同等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例,并通过确定、选择典型因素作为变量,从而大致理清民事诉讼中“调解与诉讼的关系”,以便为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选择调解提供可行性分析。数据化研究横亘了多个学科部门,一个个晦涩高端的术语在陈老师的唇齿之间弹跳,“区块链”、“污点清洗”、“福利经济学”……还来不及进一步一一展开论述便已进入与谈人讨论环节。

在该环节,各位与谈人纷纷操起各自专业之矛,上演了一轮又一轮的舌剑唇枪之战。大致可归为如下两次“战役”:第一,“形式之战”,该方以刘超老师为先、陈斌彬老师安后、王佳钰老师助攻共同来质疑法律大数据分析这一方法在样本选择上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结论往往仅具有局部性说明的功效、并不能达到一个100%的普适性。面对这些质疑声,陈慰星老师以一俗语蔽之:“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在现有司法环境、资源中,要查尽个案是不可能的,而既然按照二分法能得出80%的正确性,不妨就允许剩下20%的错误,甚者,并不能因为这20%就否定疗效;第二,“实质之争”,这一次则由杨静哲老师率先“打响”、张照东老师作辅助,他们立足于数据伦理来担忧大数据方法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着眼于价值中立来指出在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前就存在着预设前提、价值虚设的“偏好”可能。对此,陈老师表示道“社科研究若改变价值观,就能得出不同结论”,而在这个数据化时代,没有人是信息孤岛,在这背景下,就更应该注重学术伦理的规范,至于个人一定程度隐私权的“让与”是技术进步的对价之一……

法律大数据研究所涉及的问题之巨大、之宏观,非有经天纬地之才,博古通今之学,俯仰天地之识,不能把握。但,陈老师以其经验积累,带领众师生在这大海一般的题目面前能拣到一枚小小贝壳并轻撬之,已属不易。时间有限而言无穷,两个小时的时限已至,与谈师生的兴致仍颇为高昂,对相关议题的穷根寻叶便只好放于私下沟通。

陈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