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法学术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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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崇法学术午餐——“论数额加重犯中未遂的法定刑适用”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14:24     点击:

 

201766日,本学期第八期崇法学术午餐在洪祖杭楼507东亚法律文化中心举行,由吴情树老师以《论数额加重犯中未遂的法定刑适用》为题带来刑法相关问题的分享。

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吴老师首先以自己在实务中碰到的两个案例切入,继而引发了他对于数额加重犯中量刑平衡的思考,并指出在诸如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数额加重犯中,如果出现犯罪未遂的话,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以及如何确定基准刑,对于最终宣告刑的确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造成这种量刑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司法实践没有具体区分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不同类型,在司法判断上没有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思维顺序来定罪量刑,从而导致法定刑和基准刑选择适用的错误,进而造成宣告刑确定的不公正和不平衡。至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什么没有严格区分不同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性质,吴老师认为,这不仅与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体例有关,也与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刑法基本立场有关。长期以来,在犯罪论领域存在着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两种对立的刑法立场。客观主义认为,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吴老师一贯主张明楷教授的客观主义以及客观主义中的结果无价值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影响,司法机关往往混淆了不法与责任、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的区别,采取的是“客观不足,主观补”的简单相加思维。这样除了具有将表明预防刑情节作为定罪根据的缺陷外,还会导致对部分情节的重复评价。

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后,首先由吴老师邀请的与谈人发表看法。黄奇中老师认为张明楷教授的客观主义犯罪论为了追求完整的体系,不免有极端化的倾向,且客观主义在方法论上也是有其瓶颈的。谈及数额加重犯时,黄老师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受主观主义的影响量刑起点较高,即其量刑基准点设置有不科学之处。雷丽清老师认为,吴老师得出的结论为客观主义,但却加入了诸多主观主义的因素,并为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辩护,认为其客观主义的引入是为了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泛滥的主观主义对立,进而形成多学派争鸣的态势。白晓东老师认为吴老师的观点是建立在先有结论的基础之上,而后再寻找其妥当性,难免有先入为主的嫌疑,而且认为数额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从主客观主义角度分析已很难再突围。接着由各位老师自由发言,陈慰星老师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传统刑法理论缺少犯罪的激励,并认为主观是客观的映射,正是人类有意的区分主观和客观才导致两种主义悖论的存在。刘超老师认为,诸如环境法等新兴学科的研究亦需要区分主观和客观,法律是为人类服务的,若某种行为破坏了人的安全稳定感,是否需要对之苛以处罚以及惩罚的程度,与时代背景与制度语境也紧密相关,故在定罪的时候主观的因素不应被完全忽略,兰仁迅老师也持这种观点。最后,欧阳雅婷老师也提出了吴老师的观点看起来不适当的地方,比如对于未遂的数额加重犯量刑时候降档的处理其法律依据在哪,是否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可能等等。

两个小时很快就过去了,师生间就吴老师这一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相谈甚欢、意犹未尽,他最后也对各位老师提出的中肯意见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