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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陈甦研究员莅临我院讲学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8日 16:11     点击:

2023年4月3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研究》主编陈甦研究员做客我院“天衡法学名家大讲堂”,为法学院师生带来《公司法修改中应把握的几个关系》的专题讲座。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主持讲座。

刘超院长在讲座伊始,介绍了陈甦研究员的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对陈甦研究员再次莅临法学院表示欢迎和感谢。陈甦研究员回顾了与华大法学院的长期交往,指出再次到访法学院令人感到亲切。在专题讲座中,陈甦研究员从把握体制、把握社会、把握体系、把握机制、把握人性等方面,对《公司法》修改的相关理论前沿问题进行多维度的系统讲授。

他指出,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历程。我国公司立法的建设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初期到1993年《公司法》制定前后,这个阶段《公司法》建构的基本理念是“寻找普遍性”;第二个阶段始于入世前后,这一阶段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进入到“寻找先进性”的过程;第三个阶段始于本次《公司法》修改工作启动,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进入到“寻找独特性”即中国特色的过程。在《公司法》修改发展过程中,其据以建构的“体制—市场—企业”之间的机制结点是理解《公司法》的关键,《公司法》的变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与“体制—市场—企业”之间的机制互动过程。

陈甦研究员结合最新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讲解,指出草案二审稿体现鲜明特色以及制度进步,特别是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外,还包括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等,对我国公司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