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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靳学仁副教授赴台湾进修见闻两则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3日 00:00     作者:叶腾凤      点击:


台湾的公务员考试
考试,莘莘学子从象牙塔进入社会进入体制内的必由之路,尤其是法律专业类考试,在 任何一个地方都是难上加难。
台湾地区的考试也不例外,而且看着就很繁琐。其考试制度与考试院有关,而考试院又与台湾地区宪法有关。
根据台湾地区宪法规定,“总统”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考试院为台湾地区最高考试机关,负责台湾地区考试以及台湾地区公务人员人事制度等,独立行使职权。考选部部隶属考试院,负责台湾地区考选行政业务。
考选部的主要任务一是掌理台湾地区考选事宜,二是监督承办考选行政事务。
台湾地区宪法将考试权由行政权划出独立行使,旨在建立超然之考试制度。而举办各种考试必须组成典试或主试委员会负责典试事宜,同时由监察院派员监试;试务由本部或由考试院核定之受委托机关、团体办理。典试、监试、试务三者,依其权责,相互配合,执行考试政策与事务。
典试委员会由典试委员长、分组召集人、分组典试委员、考选部长组成,依照典试法规及考试院会议之决定,行使命题、评阅、录取或及格标准之决定等职权;另成立试务处下设秘书组、题务组、卷务组、场务组、总务组、会计组,分别办理各项试务工作。
公务人员考试分为两大类:
1、初任人员考试:配合用人机关需要办理,依据用人机关提报之任用计划设置类科及分定录取名额,初任人员考试包括:
1)公务人员高等、普通、初等考试:每年举办全国性考试,其中高等考试分为三级。应考资格除初等考试无学历限制外,均依学历参照不同等级考试,如博士得应高考一级考试;硕士得应高考二级考试;大学及独立院校以上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高中以上者得应普通考试。但不具规定学历者,得以考试及格资格参加高一等级考试。
2)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为应特殊性质机关之用人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而办理,其应考资格(如年龄、学历、体格检查)有较严格的规定,且及格人员六年内不得转调请办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以外之机关任职。目前经常性办理之特种考试计有司法人员特考、外交人员特考、身心障碍人员特考、原住民特考、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考等十余种考试。
2、现职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现职绩优人员取得高一官等之任用资格,得以升迁,以两年办理一次为原则。而本项考试成绩计算除考试成绩外,并采计绩优应考人最近三年之考绩成绩。
法律类的考试属于特种考试,分为三等考试、四等考试和五等考试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应试科目分为普通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类科目考试内容又因科类而不同。
如公证人,普通科目为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宪法、法学緖论、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为民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与非讼事件法、商事法、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法、英文。
观护人,观护人分法院观护人及检察署观护人。法院观护人的工作性质主要是少年事件审前调查、执行保护管束、假日生活辅导、假日少年辅导活动等;检察署观护人的工作性质主要是执行保护管束、缓刑及缓起诉、义务小区处遇、社会劳动案件等以及办理司法保护相关业务。普通科目为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緖论、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社会工作概论、心理测验与个案研究、少年事件处理法与保安处分执行法、观护制度与犯罪学、谘商与辅导。
行政执行官,普通科目为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緖论、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法、诉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律事务组,普通科目为法学知識与英文(包括宪法、法学緖论、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为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与非讼事件法、破产法与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财经事务组,普通科目为法学知識与英文(包括宪法、法学緖论、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为民法与刑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中级会计学、银行实务、税务法规司、审计学。
法院书记官,普通科目包括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宪法、法学緖论、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行政法与法院组织法。
怎么样,是不是很复杂啊?!
在台中地方法院第一次旁听
上午去台中地方法院,从东海别墅坐106路公车到彰化银行站下车,反方向沿着自由路,经过女子高中,再经过国民小学,一直往前走就可以看到。
在台中地院旁听比较方便,不用打电话预约,不用找熟人,法院没有高墙,也没有门卫,更没有门禁,到了法院大楼随便可以扬长而进,没有人问你是做什么的,没有人怀疑你上访之类的,没有人阻拦你,也没有人检查你随身携带的包之类的。一楼、二楼、三楼一测都是法庭,一字排开,进去之后只要查看法庭门口的电子显示屏,就可以知道这个法庭今天审什么案件,然后直接进去坐在旁听席上听就是了,有时旁边的警察会问你一下,但只是问你是不是当事人,是不是来报到,再没有别的意思,所以不用紧张,也不要心虚。第十二法庭上午有三个案件,一个是审理程序案件,一个是宣判程序案件,一个是准备程序案件,按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的基本上就是这三个程序,因为地检署设在法院,所以在法院也会看到侦查庭。
第一个案件是诬告。听了半天大概就是一袋水果放在被告人家里,被告人诬告盗窃之类的。基本上都是审判长在问,偶尔也问一下检察官有没有意见,都是说没有意见,其实也就是邻居之前的恩恩怨怨,审完之后审判长还叫告诉人先走,告诉人从旁边走过去的时候面露笑容,喜滋滋的幸灾乐祸的样子,倒是被告人看着很委屈,没有证人,也没有展示证物,就是审判长拿着卷宗,一个一个地核对询问,完了审判长又询问被告什么时候宣判可不可以,确定宣判具体日期和事件,三个法官都是女的,法官前面都有一个牌子,写着法官或者审判长的名称和姓名,一个法官在牌子后面,也许是与我坐的位置有关系,也许是法官坐的椅子太大,也许是牌子挡着的原因,始终没有看见其中一个法官长什么样,也没有听到她讲什么。法官的姓名在庭上的公开的,牌子上写的很清楚,如同台湾地区的长途客运车以及公车,在车的后面都会有驾驶员姓名。
第二个案件是宣判程序,前后不到一分钟,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宣判完了,三个被告人,其中两个带手铐脚链,好像串在一起的样子,一个人什么都没有带,估计是没有被羁押,三个人都穿便装,发型也很正常,带手铐的有两个法警押着,三个法官进来,审判长宣判多少年,什么时候上诉,然后两个法官就从后面左边的一个小门走出去,留下一个法官在庭上,开始第三个案件的准备程序。
第三个案件是准备程序,还是前面三个被告人,好像是手机诈骗什么的,只有一个法官,也是拿着厚厚的卷宗,一个一个询问核对证据,听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有没有意见”,庭上还有一个被害人,边听边抹眼泪,最后提出赔偿调解的事项,又当庭打电话约定时间,确定下午2点在法院调解。
听完三个案件,有些地方还是有点不明白,按照一些刑诉法专家的解释,台湾刑事诉讼法属于改良式的刑事诉讼法,但我觉得好像改良的不是很多,还是比较典型的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法,如果仅仅从庭审来看,法官还是主导庭审过程,而且法官还可以调查证据,不仅法官询问被告人有没有需要法院调查的证据,法官还询问检察官有没有需要法官调查的证据,法官能够调查证据怎么是当事人主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