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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8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3日 10: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包含学业学术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四个方面,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德育测评以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无违反评价指标言行的视为完成指标内容,应按照该指标分数进行加分;若出现负面清单言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通过各种途径发表或转发不正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情节轻重扣除4-6分。

按时完成“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等学习活动团员学生无故未能按照要求积极学习《青年大学习》,每人每次扣0.5分。党员学生无故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学习强国》学习任务被通报一次扣2分。

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组织举办的各类学习、实践教育活动的,每人每次扣1分。

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实践教育活动的,经学院认定后,每人每次加1分,累加不超过10分。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有其他违背社会道德修养和善良风俗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给予酌情扣分。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违反校规校纪或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无故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每人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3

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不按时开展健康打卡、核酸填报、疫苗台账填报等被学院通报的,每次扣1

无故旷课每人每次扣1分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学生道德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无故不参加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每人每次扣1分。

积极参加校运会开幕式及学校、学院等组织的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人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分

第九条  学业学术素质(60分)主要测评学生学业学术成绩。主要以学习绩点为计算依据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学业学术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第十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科技学术竞赛和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基本分共计6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1.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且完成系统报名,项目负责人加3分/项,成员加1.5分/项,累计不超过3.5分;

2.参加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需要提交申报书、参赛作品,团队负责人加3/项,成员加1.5/项,累计不超过3.5分;

3.参加校、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个人赛2分每项,团队赛担任负责人加2分/项,成员加1分/项;

4.参加校、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需提供参与证明或者立项证明,担任负责人加2分/项,成员加1分/项,获校级立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5.参与院、校两级各类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以及培训等活动,每次加0.2分,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1分;

6.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二)奖励分共计7分,获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加分项目按个人或集体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未分等级的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按“优秀奖”计,“最佳辩手奖”不累计加分且与所获的集体奖项择高分加分。同一项目当学年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同一项目获奖如出现跨学年的情况,则仅选择其中一个学年进行核算。

1.本科学生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法学学科相关论文的,根据《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目录》中二类及以上加6分,三类刊物加4分,其他正式刊物加2分。学生本人须为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为学院指导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本人,第一作者位单位必须为华侨大学,论文需见刊;

2.在院级及以上“模拟法庭”、辩论赛等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最佳辩手奖的分别加6分、5.5分、5分、4.5分、5.5分,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最佳辩手奖的分别加5分、4.5分、4分、3.5分、4.5分,在校级(地市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最佳辩手奖的分别加4分、3.5分、3分、2.5分、3.5分,在院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最佳辩手奖、优秀辩手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2.5分、1.5分;

奖项

个人成果

集体成果

奖项

个人成果

集体成果

第一作者

其余作者

第一作者

其余作者

校一等奖

+4

+2

+1

院一等奖

+3

+1.5

0.75

校二等奖

+3.5

+1.75

+0.875

院二等奖

+2.5

+1.25

+0.625

校三等奖

+3

+1.5

+0.75

院三等奖

2

+1

+0.5

校优秀奖

+2.5

+1.25

0.625

院优秀奖

+1.5

+0.75

+0.375

3.在院级及以上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6分、5.5分、5分、4.5分,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分、4.5分、4分、3.5分,在校级(地市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4分、3.5分、3分、2.5分,在院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课题项目获国家级立项并按时结题的加5分,获省级立项并按时结题加3分;

5.本科生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被市场运用的加5分;

6.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7.学科竞赛、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等各类竞赛、比赛层次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认定。

第十一条 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评测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计算方法为:体育分=(体育综合评分/100)*7

体育综合评分=基础分100%+赛事分50%,总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基础分低于50分者,不加赛事分。

1)基础分(100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育课程成绩7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大三、大四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基础分由体育学院提供相关网络在线窗口查询。

2)赛事分(100分):

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参与

参与院级体育比赛

30

20

10

/

/

/

/

/

5分

参与华侨大学运动会、地市级体育比赛项目

(由华侨大学、市教育局体育局、市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50

40

30

20分

15分

15分

15分

15

10

代表学校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80分

70分

60分

50分

45分

40分

35分

30分

25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100分

90分

80分

70分

60分

50分

40分

35分

30

注:

①赛事分计算根据上述赋分办法计算,核算时学生需提交秩序册、获奖证书、成绩册等证明,校运会项目以体育学院报名秩序册和成绩册为核定依据;

②同一项目荣获不同级别赛事成绩,以最高级别奖项认定,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③学院如对部分赛事级别及算法认定有疑问的,由体育学院协助认定。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3分):

1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0.5分/次,累计不超过3分。如:迎新晚会、心理讲座、“三行情书”大赛等;

2)参加学校各单位或校艺术团、各社团“易班”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活动1.5分/次,累计不超过3分。如:“一”爱国主义文艺展演、“承志文艺奖”、525“我爱我”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思政微课大赛、“社区文化节”“阳光文化节”

3参加校级及以上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2分/次,累计不超过3分。如:“大学生网络文化节”“大学生艺术节”等;

4)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2.奖励分(3分

加分项目按个人或集体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未分等级的奖项按“优秀奖”计,获奖级别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

(1)积极参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政治理论社团、“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人才学校、校领袖拓展班、学生骨干培训班等,考核合格或完成学业,加1.5分;

(2)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系列主题活动一马当先”,党、团课比赛等思想政治教育类活动,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5分,获校级奖项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获院级奖励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3)团员学生整学年均按要求完成《青年大学习》,无缺勤,加1分党员学生整学年均按要求完成《学习强国》学习,加1分;

(4)积极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与传承、中华文化传播、推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各项活动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5分,获校级奖项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获院级奖励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5)参加各类院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获奖的,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5分,获校级奖项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获院级奖励的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6)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

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2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2)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3)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4)积极参与卫生打扫、洗衣做饭、田间劳作等家庭劳动实践

2.奖励分(2分:需提供相应证明,本项累计不超过2分。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有相关实习实践证明1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卫生打扫、植树种绿、物资搬运等劳动实践,参加一次加0.5分

3)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加1分

4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的每人加1分;

5)积极参加院、校组织职业规划、求职技能、实习实践、企业走访、考研交流等相关活动,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6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3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志愿服务工时,每满20个工时,加0.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积极参与“送法下乡”及支教等志愿服务活动,参加一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3)参加迎新、新生军训、运动会陪护、运动会方阵等志愿工作,参加一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4)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2.奖励分(7分)

获奖项目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各类奖项层次认定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认定。

1)担任学校、学院学生“两委会”主席团成员,满一年(或一届)考核合格加4分,考核良好加4.5分,考核优秀加5分;担任学生“两委会”部门负责人正职,学生社团负责人正职,班级班长、团支书、学院党支部负责人满一年(或一届)考核合格加3分,考核良好加3.5,考核优秀加4分;担任学校、学院学生“两委会”部门负责人副职,学生社团负责人副职,国旗护卫队成员,楼栋自律会主任满一年(或一届)考核合格加2分,考核良好加2.5分,优秀加3分;担任班级其他班委,楼栋自律会副主任、干事,满一年考核合格加1分,考核良好加1.5分,优秀加2分。担任新生班主任助理满一年加1分,当学年以担任的最高级别岗位计分,不累加;

2)当学年获得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的加6分,省级的加5分,地市级的加4分,校级的3分,院级的2当学年校级十佳志愿者加3.5分,校级各类专项活动志愿者加2分;

3)参加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1分(不累计加分);

4)在院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类大赛、项目评比,获国家三等及以上奖项4分;获省级奖项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5分;获校级奖项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获院级奖项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5)经法学院学生工作委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

第十三条  附加分(5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建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执行,学院学生会、研究生协助开展相关佐证资料的认定和收集,定期发布学院学生工作通报。各班级应依照本办法,坚持全面评价测评前要对参评学生进行动员,明确测评目的,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测评学生参照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六条  班主任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考核的直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