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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学金优先偿还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5日 00:00     作者:乔彦军      点击:

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中第五条规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其奖学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各种有偿资助。

请各班班长通知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贷款的同学,在偿还学费后,剩余奖学金在应于201013日至110日期间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国家助学贷款

将国奖、励志奖奖金以定期方式存入校内中国银行,不得提前支取,非毕业班同学用于缴交下学年学费,毕业班同学用于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

2)陈进强贷学金

到金川三楼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具“清还陈进强贷学金的函”,并持该证明前往大门口中行二楼财务处大厅办理还款

请各位同学存入定期或还款后,持存单复印件或还款单据到学院团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如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总支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请各班班长汇总提前还款情况,填写《华侨大学2009-2010学年国奖、励志奖偿还学费、贷款汇总表》(附件1),于2010111日前报送法学院团委办公室,电子版同时发到wjs287@hqu.edu.cn王老师处。

附件1:华侨大学2009-2010学年国奖、励志奖偿还学费、贷款汇总表

法学院团委

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