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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法院副院长林天法法官莅临我院讲座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5日 00:00     作者:吴雪静      点击:

惠安县法院副院长林天法法官莅临我院讲座

12月23日下午,惠安县法院副院长林天法法官莅临我院“大模拟法庭”为我院大二全体学生讲座,此次讲座由我院白晓东副院长主持。同时,此次讲座亦是我院大二学生的民商法律实务课程的一部分。
讲座之初,白老师简明扼要的向同学们介绍了林法官和此次讲座的题目---保险法的合同解释,以及讲座的目的---从保险法的视角去理解法律的思维与实践。林法官首先向大家说明了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工作步骤:第一、在纷繁复杂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中弄清事实。第二、正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应用法律对事实进行判断(注重法律解释)。第四、运用演绎法、归纳法等法律逻辑方法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林法官引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向大家强调法律学习中实践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可以把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间,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
其后,林法官从保险法的视角出发,结合自身在法律事务中所经历的真实经典案例,深刻的阐明了合同法的六种解释方法。林法官首先从最常用也是最基础的“文义解释”讲起。强调了日常用语的常识化解释和专业术语的行业特定解释,以及把法律词语放在整个条文中去解释。其次是体系解释。林法官认为人是理性人,因而法律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从整体的布局中把握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其三是习惯解释。林法官和同学们分享了法律事务中“交易习惯”的适用顺序:第一、双方当事人一直的交易习惯;第二、双方当事人之前的交易习惯;第三、地区惯例;第四、行业习惯;第五、国家和国际惯例。其四是特殊约定优于一般约定。其五是同类解释。在省略的列举条款中,注意前后的同类性。其六是目的解释。林法官强调在合同条款中普遍存在当事人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在异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目的不具有趋同性,因而需要站在两方的目的角度去探求双方合意。在此问题上,林法官提出了“合理期待原则”,强调合同订立一方对另一方的合理期待性,法官对于合理正当的期待,应予以支持。
整个讲座过程中,林法官大量援引台湾、日本、美国的法学观点,并将其与中国的合同法的解释进行比较。林法官展现了一位法官的学者风范,这种学者风范也深深的感染了同学们。在讲座的最后,林法官还向同学推荐了很多中外优秀的法学名著。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欢送掌声,结束了此次精彩的讲座
。(2013级法学1班吴焱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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