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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案例教学》完美收官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8日 14:41     点击:

    为加强学院、检察院与律所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6月18日下午,由华侨大学法学院、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检察官案例教学》第八期如期举行。本期课程由京师泉州兼职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吴情树老师主持。

    本期课程由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代鸿检察官主讲,课程立足六个案例,围绕“检察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践行”以及检察官的从业心得展开。陈检察官首先感慨中国司法建设进步很大,不仅表现在司法程序上对正义的期盼,社会大环境也在进步。包括一些改变,案件类型大大改变,从以前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居多变为现在的穷凶极恶的案件变少,轻微刑事案件变多。由此阐述了自己的从业心得:拥有同理心去对待别人,认为检察官办案的理念是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体会基本的人情世故,对多重价值观念进行衡量,让群众感受到关怀。

    在一番精彩的开场白之后,陈检察官针对“高空抛物入罪是否恰当以及应判多久”这个问题发出提问,引入多重价值观的问题。同学们从是否应该入罪以及应怎么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回答。检察官从这个问题拓展出价值观没有对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我们面对案件的时候需要做的就是进行多重价值观的综合考量。



    随后,陈检察官从自己亲身办理的六个案例来具体说明在办案过程中是如何做到将多重价值观进行综合考量的。针对相对不起诉的刑事和解案:17人聚众斗殴案,陈检察官表示考虑到起诉判刑会引起两个村关系的恶化,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取而代之的是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使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由此告诉同学们不要机械办案,要考虑案件引起的社会效应。从销售假药案拓展出,以前没有批号都是假药,一片一盒都构成犯罪,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情。检察官们办案过程中与药监局协商两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先于立法解决实际案件。



    针对危险驾驶案,陈检察官表示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办案时应结合案件综合考虑,宽严并济,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从信用卡诈骗案、买卖枪支案和毒豆芽案中讲述,办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充分考虑民情,考虑社会的接受度。

    最后,陈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是犯罪的追诉人,同时也是无辜者的保护人,追诉中的公正司法人。作为检察官,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吴情树老师从五个方面对陈检察官的讲述进行了肯定和补充,肯定了检察官讲述的刑法的变迁,强调刑法越来越不侧重于打击惩罚犯罪,侧重于追求公平正义,强调检察官必须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不仅是《检察院组织法》有明确规定,也是《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

    第一,检察官办理案件要多倾听辩护人的意见,善于从反面思考案件是否成立,案件的判断就是价值观的判断。注意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大多数人可以接受说明这个结论是有肯定意义的。正义是多面的,不同的人看到不同的侧面,办案人员要综合评判,作出一个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裁判结论。作为法律人要有正义感,要运用良心和正义感来解释法律,让解释结论在国民的预测范围之内。告诫同学们正义感是不是靠老师培养出来的,而是依靠自己要多看案件训练出来的。

    第二,在刑法里,针对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很难统一以及这两者的对立不统一我们要如何去取舍的问题。吴老师表示,强调犯罪要注重主客观的统一,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统一。在入罪问题上,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应先判断形式违法性,入罪要依法,出罪不需要法律规定,靠的是理解。实质违法性判断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考虑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在运用阶层犯罪论体系思考案件的时候,在罪刑法定和法治时代,首先要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是否符合国法的判断,其次,要进行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从法秩序统一性和自然正义理念出发,作出一个是否符合天理的判断,最后,要结合行为人个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人情,作出是否需要对行为人予以谴责的责任判断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要善于将国法、天理、人情三个层面的判断融为一体,不要教条主义。

    第三,自然犯不要和法定犯混为一体,要分开处理。单纯的行政犯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轻判。

    第四,构成要件要与犯罪概念结合,运用犯罪概念指导构成要件的实质性解释,而不是把二者对立起来。例如,某行为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地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还要看是否符合刑法总则犯罪概念中但书的规定,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的解释,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最后,吴老师讲述了什么是罪刑法定,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优先,强调法治并不完美,践行法治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我们要忍受和接受这种代价,因为法治只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更具有优势而被人们所普遍接受。

自此,由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法学院吴老师共同奉献的8期《检察官案例教学》完美收官,感谢石狮市检察院检察官和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辛苦、精彩的授课!期待着明年更加精彩的《检察官案例教学》的展开和提升。

(撰稿、拍摄:石欢,审核:吴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