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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商法律实务课程开讲,汪清阳博士论合同的缔结与英美合同法的精神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6日 00:00     作者:乔彦军      点击:

1220日下午,法学院民商法律实务课程首场报告会在杭2-7教室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的主讲嘉宾为英美法研究领域知名学者汪清阳博士。法学院副院长翁文旋出席讲座,并为嘉宾颁发客座教授的聘书。2010级学生及研究生近3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法学院王方玉主持。

汪清阳博士讲座分为“合同的缔结过程”和“英美合同法的精神”两部分,在“合同法缔结过程”讲授中,汪博士指出从要约到承诺就是合同缔结的全过程,而起点是要约,终点是承诺。指明要约就是要约人为某种行为许诺,并且要约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口头、电话、电报、书信、传真等方式,也可以是行为的方式。同时,要约包括缔结合同之目的,内容具体明确,传达于受要约人这几个要件,并就要约邀请和要约失效原因作了说明。在阐明承诺的涵义后,阐述了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之表意,用适当之方式传达要约人,符合“镜像”规则等承诺的条件。在“英美合同法的精神”讲授中,汪博士从经济角度入手,层层深入,从而延伸到法律领域。首先他指出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奉行一个基本假设——也就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这股理性主义之风确立了人至高无上的尊崇的地位。正是基于这种的思维,欧洲大陆在19世纪出现了一股成文法典化的风潮,并且这股法典化的风潮开始吹向合同法。同时介绍了英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具有强制履行力的允诺之间的交换关系或者允诺与行为之间的交换关系,并与中国大陆对合同的定义做了明了的对比。接着讲述了既存义务规则、严进宽出、合意论和客观论、合同法的再造、买者当心规则等。内容全面且不失重点,范围广大且不失深度。

基于法律和会计的专业基础,汪清阳博士在报告过程中遵循从实践、案例到法条的逻辑顺序,引用了大量的广告实例,如超级市场、自动售货机等商业事例以及现实中的案例,如:福克斯诉比尔案、狄更斯诉道斯案、拉夫勒诉威奇尔汉斯案等,庖丁解牛,抽丝剥茧,一步步延伸到理论本体。其语言风趣幽默又不失水准,内容丰富充实又不显枯燥。汪博士特别注重将中国法律现状与法律实务实践的情况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引导我们从全球的眼光思考问题,特别是法律中的经济类型问题。

法律实务课程是法学院于本学年始开设,邀请法检系统、知名高校等机构的实务专家授课,面向全院学生,旨在在专业课堂学习基础之上,以社会职业需求为导向,让学生掌握更多的专业实际操作知识,启迪学习思维,拓宽专业视野,提高业务素养。

报告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