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法学术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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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崇法学术午餐”——后危机时代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的完善与重构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2日 17:10     点击:

第二期“崇法学术午餐”于411日下午在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如期举行,本次活动的主题围绕着法学院陈斌彬老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后危机时代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的完善与重构》进行,参加本次活动还有法学院的部分老师和学生。

主题报告人陈斌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2008年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可谓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经济衰退,这一危机使得众多西方发达经济体陷入大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和工人失业的窘境,最后人们得出的普遍结论指出,影子银行——这一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关系紧密却又迥然不同的新生事物是导致此次危机的罪魁祸首,于是西方国家纷纷成立了对影子银行的专门监管机构,比如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以及以FSF为基础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2、陈老师就“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含义做了说明,指出在学界对此还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之时,应该采取综合论的方式将其认定为一个集合性概念,即涵盖一般意义上的不受监管或者少受监管的法人、非法人金融机构或者机构内的某个业务部门,包括这些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开发的工具或经营的业务等;3、陈老师还就本次研究比较有特色之处做了说明,他将不仅从传统的宏微观审慎监督角度阐述,而且还将专门论述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视角的金融行为监管。

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后,各位老师分别从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出发就这一话题发表了看法。吴永辉老师认为文章标题中的“完善与重构”有所不妥,因为“完善”代表着之前已经有了只是不完美需要补充、“重构”则意味着要推倒重来,从文章的结构框架来看似乎用“完善与建构”更为合适;钟付和老师认为需要弄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趋势在哪里,如果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平衡那么这其中又存在什么样的规律,并补充到我国的影子银行监管法的完善与西方国家虽然都产生于08金融危机之后,但是两者基于不同的国情应该有着不同的研究路径,对此翟相娟老师也持相同的看法;刘超老师提出了若干学术研究的宏观问题,比如本文的文献综述中介绍了影子银行的相关定义,但是在最后又指出了其为一个集合性概念,那么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定冲突;再比如文中为何要把行为监管拿来论证是值得商榷的;谢达梅老师提到自己作为一名研究金融法的教师,认为金融法是一门没有法学理论而借鉴其它学科色彩较为浓厚的学科,关于本文中第五章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耦合她是比较认同的;最后,杨静哲老师谈到既然金融作为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优胜劣汰行业,那么是否存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必要有待进一步研究。

两个多小时的讨论在师生之间的争鸣之中很快就结束了,大家都似乎意犹未尽,纷纷表示非常期待下次午餐会的到来。

王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