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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7日 11:27     点击:


论文题目

论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范围扩张与类型修正

作者姓名

吴情树

年度

2019

刊物名称

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

刊号

CN:42-1627/C

刊物期别

2018,18(05)

刊物级别

CSSCI来源期刊

作者顺序

1

被转载


文章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其犯罪形态与罪过形式必须重新解释。其中,犯罪形态是由"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所决定,因此,其犯罪形态必须结合司法解释就"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污染标准功能定位的问题上,"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标准,而不是单纯的入罪标准,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的污染环境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未遂,这就必须扩大污染环境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在刑法典不特别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情况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类型以及处罚体系必须重新确定,以实现环境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提前化,从而更有利、更全面地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