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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贵【论消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以《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为中心】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7日 10:59     点击:


论文题目

论消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以《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

陈贤贵

年度

2017

刊物名称

当代法学

刊号

CN:22-1051/D

刊物期别

2017,31(05)

刊物级别

CSSCI来源期刊

作者顺序

1

被转载


文章摘要

消极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主张的事实,但并不能直接视同为消极要件事实。基于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其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就决定了诉讼的胜负结果。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规则来分配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对于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尤其是在证据偏在型诉讼中,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为此,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表见证明、证明度降低、强化相对人的具体化义务及事案解明义务等方式加以缓和,殊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