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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刘超副教授作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学术报告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30日 00:00     作者:欧阳雅婷      点击:

 12月29日下午15:00开始,2013年度哲学与社会科学百名优秀学者培育计划入选者、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超博士在法学院祖杭楼七楼会议室作《环境修复理念下环境侵权责任方式之省视》的学术报告。

刘超老师首先从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法律治理的困境与环境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切入,分析了此次报告内容研究的社会背景与法律背景。刘超老师认为,我国当前全方位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与制度实践,但实证研究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从事实层面来看,难以承载我们治理环境问题问题的预期,我们应当同时并中环境私益诉讼制度建设。报告认为,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并未实质增进环境侵权诉讼的制度供给,这使得在环境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和损失赔偿这两种主要责任方式仅能救济“人”的损害而不能救济“环境”的损害,导致多种损害类型不能被识别、认定与救济。环境修复是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也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系统的环境司法实践创新适用,但对于其基本内涵与外延依然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分歧。

报告首先论证了环境侵权责任应当承载环境修复功能,环境修复应当包括了物理上的清除与恢复、功能上的重建与价值上的重构这三个层次。侵权责任法秉持的个人主义理念的限制和要求既有损害是已发生的确定损害这两个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方式在实现环境修复功能时存在着内生困境。与此同时,侵权法承担环境修复功能是在环境风险时代真正实现侵权救济完全补偿原则的需要。这就综合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必须在环境修复理念下进行重构,以发挥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在救济环境私益中的功能。

其次,报告分析了在环境修复诉求下,恢复原状责任存在着程度上的限制,报告通过一些案例的实证研究剖析了恢复原状被限缩在针对受害人因为环境侵权遭受直接损害的财产,而非该财产所依赖的环境要素。因此,报告建议从理念与原则层面以及具体制度层面拓展恢复原状的适用类型。

再次,报告分析了环境修复理念下环境侵权赔偿损失责任之种类缺漏与范围扩展。报告认为,现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仅能救济实体损害而遗漏功能损害、仅能救济静态损害而疏忽动态损害、仅能救济预期损失而遮蔽交易损失,环境侵权赔偿损失责任范围之拓展,还应当赔偿环境损害损失与污染场地损失。

 本次学术报告会除了报告人主讲之外,还有法学院黄奇中副教授、李士林副教授、叶小兰副教授、陈乾勇博士、李飞博士、王君炜博士、蔡文灿老师、黄温泉老师以及法学院经济法方向、民商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和刑法方向硕士研究生等20余人参加。参与报告会的每位老师就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系列观点与看法,多位同学也结合学术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问题。刘超副教授对老师们的点评与同学们的问题逐一进行回应与解答,学术报告会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了两个小时。此次学术报告会同时也是法学院第十一期学术沙龙活动,师生踊跃参与,互动积极,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法学院院学术发展。

讲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