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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风督导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06-2-24 15:21:38 点击:

 

法学院学风督导办法(试行)

 

一、总则

学风是学校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一所大学的灵魂。为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院优良学风的形成,根据《华侨大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完善和严格课堂考勤制度的决定》、《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要求

(一)准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上课时不交头接耳,不吃任何食物,不做干扰教学秩序的事。

(三)认真听讲,将个人移动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至振动状态,不接打电话,不发短信息。

三、监督办法

(一)成立“法学院学风督导队”,“法学院学风督导队”成员由自律会成员及抽调每班的1-2名学生党员组成,接受法学院党总支和团委指导,由自律会进行负责日常管理。

(二)具体督导方式:

1、每次考勤由两名队员同时进行,考勤人员采取个别抽点或逐一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考勤结束后考勤结果由任课老师、班长和督导员签字进行确认。

2、考勤时不在场者,在考勤人员考勤结束前或上课后5分钟以内(含5分钟)到达者,按迟到处理。点名结束后或5分钟以上仍然未到达者按旷课处理。

(三)旷课计算办法:

1、凡“法学院学风督导队”考勤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态度不端正者,迟到一次,按旷课一次处理。

2、凡经“法学院学风督导队”考勤无故旷课一学时,按两学时计算。

四、请假办法

(一)需请假14日者,经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老师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老师领取法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未持法学院统一印制请假单者,请假无效。如因疾病等情况无法自己当面请假者,必须提前告知辅导员老师口头请假,获准同意后事后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如未能提前告知辅导员老师者,一律不得补假。

(二)领取统一印制请假单后,需请假者3天以内者,请假条由班主任老师签字后方可生效;需请假35日者由班主任审核报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名后方可生效,超过5天者须再报校教务处审批。如在节前请假者,须由院党总支书记签名后方可生效。

五、违纪处理办法

(一)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严重旷课行为者,视单个学期内旷课学时数,给予下列处分:

1、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教育活动的,给予退学处分。

(二)根据教务处《关于完善和严格课堂考勤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学生旷课一节,扣总成绩(百分制)2分。如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某门课程10学时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作不及格论处。

(三)凡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以下处理:

1、降低该学年所有奖、助学金贫困补助的评定等级直至取消资格。

2、凡未“推优”者,取消该学年其“推优”资格;如已“推优”者,取消该学年推荐进入“华侨大学党校”学习资格;

3、取消该学年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资格;

4、凡中共预备党员,延长转正期;已是正式党员的将给于党内教育直至党内处分。

(四)凡某门课程当日旷课人数达20%,或该学期旷课人数累计达班级人数20%,或因旷课受校处分达到5人次的班级,取消当年评选“华侨大学优良学风班级”资格

六、附则

(一)对违反学风督导制度的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任何学生对考勤结果不满者,都有向学院学工办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考勤结果公布7日(含7日)内,缺勤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到学工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四)本办法自2005121日起实施,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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