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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落实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考勤制度,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手续办理程序:
(一)日常教学教育活动中,在一般情况下,本人因事因病无法正常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二)日常教学教育活动中,紧急情况下(家中突发重大变故或本人因病无法正常出勤),本人必须先告知辅导员老师,经辅导员老师口头同意后可以事后补假。并在核准期限终止后第一个工作日前,由本人办理补假手续。
(三)请假期限终止后第一个工作日,本人必须前往学工办向辅导员老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课。
二、审批权限:
(四)请假或补假时间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研究生由班主任和导师共同签字)或辅导员老师签字核准;三至五天者,由班主任(研究生由班主任和导师共同签字)或辅导员老师核准签字后,报请院党总支书记审批。五天以上者由班主任(研究生由班主任和导师共同签字)或辅导员老师核准签字后,报请党总支书记签字,并送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有效。学生因事离校请假者,双休日均计入请假天数。
(五)毕业班学生因就业面试或应聘,每人毕业前可请假两次,每次最长7天(包含周六、周日)。请假手续按日常请假手续办理,并由院党总支书记审批签字,其他人员无权准假。
(六)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两天以上长假前后以及重大学生活动等(如升旗仪式、毕业典礼等)的请假手续都必须报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其他人员无权准假。
(七)研究生如请假离校外出必须先经导师同意后报班主任签字核准后方可有效。研究生请假或补假其他手续参照本科生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充说明:
(八)“请假条”和“补假条”为“一式三联”,由学院统一印制, 其他自制请假条无效。“请假条”或“补假条”分送院教务室、院学工办、班长。三份必须全部送达后,请假方可有效。
(九)办理补假或请假手续,必须提交相关证明。病假须提交病历、票据,事假视具体情况提交家长证明信、车票等有效资料。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者,不予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
(十)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后未办理“补假”手续者,缺勤课程视为旷课,并按《法学院学风督导办法》、《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法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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